《洞穴奇案》读后感1500字

《洞穴奇案》读后感1500字:

五位探险家相约进入一个山洞探险被困数日,迫于生存采用掷骰子的方式杀死一位同伴吃掉。四位得救后,是否应判处谋杀罪?

整理14位法官的观点展示:

严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创造性,也不要求专业的术语表达,更不会让道德成为与法律无关的独立变数或事后的思考。

1.尊重法律条文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正义得到实现,也不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2.探究立法精神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法法律本身。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法律精神与法令文字孰轻孰重?

3.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以自然法未依据何其荒谬,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姓名为代价换得的。

4.维持法治传统

忠实履行法官职责,立法至上。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5.以常识来判断

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将程式和原则适用于手中的案情,从所有可以利用的形式中挑选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要让我们的行为与接受我们统治的人们的情感保持合理一致,只有依靠这一原理的洞见,我们才能保持必要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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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判案的酌情权

紧急避难抗辩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探险者们出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的意义上故意杀了人,因此该判无罪。

7.一命换多命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8.动机与选择

被告虽然故意杀人,但是却没有犯罪意图。被告是处于紧急避难的条件下,因为自我保存的意识而去故意杀人,并没有任何邪恶的动机,读后感www.simayi.net也即没有犯罪意图的自我防卫罢了。被告已经处在“死亡的必然性”之下,而杀人是当时想要生存的唯一选择,而被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因为我们考虑的是被告有无故意犯罪的企图。所以惩罚这名被告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弃实质的正义。

9.生命的绝对价值

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10.契约与认可

我们依然相信遵守法律的义务并非建立在某种神秘的道德义务之上,也不是奠立于主权者的某种神圣权利之上,而是建立在我们遵守它的承诺上面,尽管这种承诺可能是默示的。

11.设身处地

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12.判决的道德启示

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是保护公民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理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

13.利益冲突,回避判决

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这个案件涉及“故意”一词的使用范围的开放性。而甚至是立法者都会受到自身使用的语言的局限。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可避免的,我们不应该回避,而应该负责地适用。而在洞穴中的人们是否已经缔结新的“社会契约”,这一点我们只能做出推测,因为当时我们与他们联系不上。所以我们只能做出回避的选择。

值得细细推敲,反复阅读。第15种观点会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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