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自己》读后感1500字

最高法院还是最小危险部门吗?

《人民自己:人民宪政主义与司法审查》一书中,斯坦福大学法学院院长拉里·克雷默对此做出一个否定的回答。视最高法院为最小危险部门的说法,源自汉米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对司法机关的定性。

在汉米尔顿看来,司法部门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部门不仅掌握财政,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和前述两者相比,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是最小危险的部门。

对此,克雷默认为,情况在发生戏剧性转变。美国宪政先贤们认为需要特殊保护的“最小危险部门”,在20世纪下半叶迅速扩权后,暴露出了值得警惕的危险。

根据克雷默分析,自1960年代以来的沃伦法院、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一改司法保守主义的传统,转而信奉司法能动主义。最高法院对宪法事务不断深入地介入,其权力也不断扩张,其对宪法解释的范围,从有关个人权利的宪法条款扩展到几乎所有的宪法条款

很多时候,它们以宪法为掩护,去处理很多宪法并没有触及的事项。司法审查权力的急速膨胀,最高法院在1990年到2000年间,就推翻了三十部联邦法律,达到历史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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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种权力扩张的一个最好说明,是伦奎斯特大法官的一段话:“联邦法院在解释这部法律时是至高无上的,此乃一种我们宪政体制的永恒不变且不可或缺的特征。无疑,政治分支在解释和适用宪法时具有一种角色,但自马伯里案以来,本院从来都是宪法文本的最终解释者。”

克雷默在书中通过对宪法史的回溯,指出伦奎斯特的上述言论是扩张的,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其立论不过是对最高法院篡权合法性的修饰,表明最高法院企图控制美国政治的核心。克雷默指出,以伦奎斯特为代表的司法至上主义者的错误在于,他们试图去混淆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区别。

因此重申对宪法本质的理解,就显得十分必要。实际上,宪法是一种独立的意识形态,既不同于政治,也不同于一般的由法院解释和执行的法律。法律是由政府制定以管制和约束人民的法律,而宪法是人民创制以控制和约束政府的法律。简而言之,宪法是针对统治者的,意在控制主权。如此看来,读后感www.simayi.net把宪法的解释权交给九个未经民选的终身制的大法官,无疑是荒唐的。克雷默认为,关于宪法的争议不该在司法领域而应该改在政治领域解决。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都由宪法产生,并需对宪法负责,也无权解释宪法,那么谁有权解释宪法?

克雷默的回答是“人民自己”。这并非毫无意义的回答,这种主张意味着否定最高法院在宪法问题上的最终解释权,尽管宪法本身的论证非常复杂,但这对“人民自己”来说远非挑战。我们别忘记了富兰克林·罗斯福的名言:宪法是“一部门外汉的法政府文件”,而不是“法律人的契约”。

在美国的历史上,人民——并非一种虚拟的集体符号,而是一种可以独立行动的集体组织,在法政的框架之下,尝试着多种渠道去表达自己对解释宪法的意见,比如请愿、政治宣传、公共集会、陪审团的意见甚至有限的暴动,以抵制违宪的权力。

在制度层面,人民如何控制法官篡权呢?在历史上,制度化的手段并不缺乏,面对自信过头的最高法院,杰弗逊、杰克逊、林肯和罗斯福等美国总统,尝试过多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大法官可以被弹劾,削减最高法院的预算,总统无视发源地法令,国会剥夺最高法院的管辖权,缩小最高法院的规模,用新成员来填塞法院,赋予其繁重的新职责或者修改司法程序。

克雷默指出,在采取上述手段时必须谨慎,在司法独立与问责性问题上保持一定的平衡。实现这种平衡的关键在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能否改变在处理日常事务中的态度与自我认知,一种理想的状态应为: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将认为自己与大众的关系如同下级法院法官眼中的他们与最高法院的关系。根据他们的最好判断解释《联邦宪法》,但也意识到还存在一种更高的权威有权推翻他们的决策——这也是一种真实的权威,而不是那种在两百年前发出声音,但随即消失的抽象的‘人民’。”作者:南方有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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